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龚春某与被告河北中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向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龚春某
孔庆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河北中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王向某

原告龚春某,男。
委托代理人孔庆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刘景茹,总经理。
被告王向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春某与被告河北中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向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春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春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春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59.00元,减半收取5279.50元,由原告龚春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龚春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春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59.00元,减半收取5279.50元,由原告龚春某负担。

审判长:陈晓冲

书记员:高艳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