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春某
孔庆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河北中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王向某
原告龚春某,男。
委托代理人孔庆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刘景茹,总经理。
被告王向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春某与被告河北中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向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春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春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春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59.00元,减半收取5279.50元,由原告龚春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龚春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春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59.00元,减半收取5279.50元,由原告龚春某负担。
审判长:陈晓冲
书记员:高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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