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振兴花园19#楼106室。
负责人孟双岭,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崔德军,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海博,该行职员。
被告赵某某,男。
被告鹤岗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10委龙华大厦A栋。
法定代表人李香君。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与赵某某、鹤岗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贾岩
书记员:鲍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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