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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江银行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与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鹤岗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振兴花园19#楼106室。
负责人孟双岭,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崔德军,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海博,该行职员。
被告张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女。
被告张某某,男。
被告鹤岗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10委龙华大厦A栋。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与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鹤岗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贾岩

书记员:鲍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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