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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江佳运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龙江佳运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龙江县。
法定代表人王斌,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宏伟,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址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
法定代表人孙永裕,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启坤,男,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江佳运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江佳运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宏伟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汤启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内容全面履行保险赔偿义务。被告主张的免责情况,没有在原告投保时对原告进行明确的说明告知义务,故本院不予认可。原告主张的机动车损失保险金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龙江佳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损失保险金98,505.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3.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审 判 长  高 云 代理审判员  邹学慧 人民陪审员  王德志

书记员: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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