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江佳运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斌,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力波,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负责人李志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锦全,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佳运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生保险事故的车辆系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投保,应当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为被告主张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地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案不属于建华区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龙江佳运运输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龙江佳运运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铸
书记员:姚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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