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双华路49,组织机构代码33324XXXX。
法定代表人梁喜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弘英,黑龙江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品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小区43#楼00单元01层10号,组织机构代码33338XXXX。
法定代表人郑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洪生,黑龙江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军,该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齐齐哈尔市品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辩称原告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经审查,与被告签署《赞助合作合同书》的主体系齐齐哈尔建华医院,非本案原告,经本院重新指定举证期,原告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 霞 审 判 员 纪 芳 人民陪审员 张明英
书记员:唐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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