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齐哈尔市鹤丰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云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义,男,汉族,该公司股东,住齐齐哈尔市。
被告齐齐哈尔市供销合作社(齐齐哈尔市供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谢博学,黑龙江尔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鹤丰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供销合作社(齐齐哈尔市供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齐齐哈尔市供销合作社(齐齐哈尔市供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原告齐齐哈尔市鹤丰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控股股东,原、被告之间系分配利润产生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的规定,因公司分配利润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管辖。本案原告齐齐哈尔市鹤丰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坐落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纺化路2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移送至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8910.00元,全额退回齐齐哈尔市鹤丰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孙 超 人民陪审员 于红卫 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
书记员:谢鹏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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