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隆某水暖商场
张慧勇(黑龙江宇恒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彬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齐齐哈尔市隆某水暖商场,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繁荣2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凤江,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慧勇,黑龙江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彬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齐铁南局宅建设1-A号楼4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博,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隆某水暖商场诉被告黑龙江彬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齐哈尔市隆某水暖商场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隆某水暖商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7.00元,减半收取218.5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隆某水暖商场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隆某水暖商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7.00元,减半收取218.5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隆某水暖商场负担。
审判长:张丽超
书记员: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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