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旭升物资经销处。
代表人王旭,该经销处业主。
委托代理人张智宏,女,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安信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岩,男,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旭升物资经销处诉被告齐齐哈尔市安信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旭升物资经销处经营业主王旭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智宏、被告齐齐哈尔市安信供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陶岩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在法定审限内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旭升物资经销处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安信供热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原煤合同,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拖欠原告煤款1510,999.50元的事实清楚,以上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为凭,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齐齐哈尔市安信供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旭升物资经销处煤款1510,999.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99.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市安信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金红 代理审判员 姚志强 人民陪审员 姚景新
书记员:张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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