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边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边屯村。
法定代表人高文俊,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一,黑龙江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中华东路人民小区25号楼3单元1702号。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设大街福顺小区20-1号楼5单元301号。
被告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中华东路人民小区34号楼2单元701号。
第三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翔机关委1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边屯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蒋某、王某某、于某某、第三人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边屯村村民委员会不能提供被告蒋某、王某某、于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原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边屯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法院先行驳回其起诉,待查找到被告地址再行诉讼,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边屯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睿
书记员:赵泽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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