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铁道线路配件厂
周建华(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
齐齐哈尔东某伟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汪雪
原告齐齐哈尔市铁道线路配件厂,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通南街20号。
法定代表人马宝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周建华,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东某伟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农场。
法定代表人汪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雪,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铁道线路配件厂诉被告齐齐哈尔东某伟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齐齐哈尔东某伟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农场,不属于本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铁道线路配件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00.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铁道线路配件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00.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审判长:张丽超
书记员:王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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