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齐齐哈尔市浩源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齐哈尔市浩源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长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庆夫,黑龙江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

原告齐齐哈尔市浩源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浩源地产)与被告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浩源地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庆夫,被告郑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浩源地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购房款180000.00元;2.判令被告自2013年10月29日始按照0.01%的利率支付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昂昂溪区XX住宅小区X号楼XX号房屋,房屋总价款263973.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首付83973.00元,剩余180000.00元购房款一直未支付,被告现已经入住房屋,但未结清欠款,原告多次索要仍未能支付,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剩余购房款18000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28日,浩源地产与郑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郑某购买浩源地产开发的XX小区X号楼X单元XX号房屋,建筑面积72.56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3638.00元,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先首付83973.00元,贷款180000.00元,此外,合同内还约定了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郑某于2013年5月29日支付首付款83973.00元。后因郑某不符合办理贷款条件,未能办理贷款,致使剩余房款至今未付。房屋已经于2013年10月末或11月初交付给了郑某。庭审中,郑某的诉讼代理人表示目前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给付房款,希望分期给付房款,每年可支付25000.00元,浩源地产对该意见表示不同意。
另外,郑某的诉讼代理人陈述,在买房时已告知浩源地产其在信用社有贷款,但当时浩源地产说可以办理房贷,后来浩源地产又告知其把信用社的贷款偿还完毕,就可以办理房贷,等其偿还了信用社的贷款,房贷还是无法正常办理,郑某要求浩源地产退房,浩源地产不同意,并给了房钥匙,让继续等浩源地产协助其办理贷款,再后来浩源地产就直接要求给付剩余房款了。浩源地产的代理人对郑某代理人的说法予以否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浩源地产与郑某之间已经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浩源地产已经将房屋交付给了郑某,郑某也应当将房款支付给浩源地产,虽然郑某与浩源地产在合同中约定房款支付采取首付加贷款的方式进行分期付款,但现在郑某无法正常办理房贷,而双方对目前这种情况下采取何种方式支付剩余房款无法统一意见,郑某表示目前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存在困难,从当初郑某选择以首付加贷款分期付款方式购房来看,郑某资金紧张的可能性应该是存在的,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为促进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以郑某分期将剩余房款支付给浩源地产较为符合现状,期限以三年较为合理,因此,郑某应当将剩余的房款180000.00元在三年内支付给浩源地产,每年支付60000.00元。如郑某经济条件允许时,也可以提前支付。
对于浩源地产主张的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虽然约定了逾期支付房款的违约责任,但在付款方式方面,双方仅约定了采取首付加贷款的分期付款方式,却没有约定如在贷款不能正常办理的情况下合同如何履行,这恰是引起双方争议的原因,同时,双方签订合同后,在5个月左右的时间里,郑某未能正常办理贷款,双方在没有就如何给付剩余房款形成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浩源地产仍向郑某交付房屋,浩源地产存在过错,因此,浩源地产主张逾期支付房款的违约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郑某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分三年向齐齐哈尔市浩源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款180000.00元,每年支付60000.00元(具体每年的支付时间: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往后计算,满12个月为第一年,第12个月的最后一日为第一年的最后支付期限,依此类推,直至届满三年);
二、驳回齐齐哈尔市浩源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00.00元,减半收取1950.00元,由齐齐哈尔市浩源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郑某各负担1/2。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

审判员  郭来生

书记员:栾曲宝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