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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齐齐哈尔市浩源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才新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齐哈尔市浩源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长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庆夫,黑龙江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才新学。

原告齐齐哈尔市浩源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浩源地产)与被告才新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浩源地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庆夫,被告才新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浩源地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购房款44824.00元;2.判令被告自2013年6月30日始按照0.01%的利率支付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6日和2013年5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XX小区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和X号楼X号房屋。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房款,剩余44824.00元购房款一直未支付,被告现在已经入住房屋,但未结清欠款,原告多次索要仍未能支付,因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剩余购房款44824.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6月6日,才新学与浩源地产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才新学购买XX小区第X栋X单元X层X号住宅一套,建筑面积93.04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3731.00元,共计347132.00元,先交首付款107131.00元,其余银行按揭贷款。2013年5月16日,才新学又与浩源地产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才新学购买XX小区第X栋X单元X层X号住宅一套,建筑面积121.01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3810.00元,共计461048.00元,先交首付款141048.00元,其余银行按揭贷款。2013年6月15日,双方又签订了XX小区第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庭审中,浩源地产的代理人表示该二处房屋的首付款系才新学自行交付,又用浩源地产欠才新学的钱款顶了部分房款,现在才新学尚欠房款44824.00元。才新学表示该二处房屋的首付款也是用浩源地产欠其的欠款顶的。才新学还表示浩源地产及“包工头”欠其的款项,大部分已经与浩源地产进行对账结算,还有40000.00余元的账浩源地产拒绝与其对账结算,才产生现在欠40000.00余元房款的争议。
浩源地产已将XX小区第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交付给了才新学,另一处房屋尚未交付。浩源地产表示其欠才新学的款项为515176.00元,并提交四张票据及一页明细账予以证实。浩源地产提交的四张票据金额总计140000.00元,明细账记载欠才新学375176.00元,该明细账中还记载才新学应承担7000.00元的“摊利息款”(375176.00元是扣除该7000.00元后的数额),才新学对该7000.00元表示不认可,法庭请浩源地产代理人说明该7000.00元的情况,浩源地产代理人表示浩源地产的会计也说不清楚该7000.00元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中,浩源地产与才新学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将债务转化为购房款而形成,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应遵守约定。浩源地产已经向才新学交付了XX小区第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而另一处XX小区第X栋X单元X层X号的房屋,浩源地产也应当交付给才新学,同时,才新学应当将对账结算后剩余的房款给付给浩源地产。经庭审审查,浩源地产对其明细账中记载的由才新学承担“摊利息款”7000.00元的具体情况无法给予说明,才新学又不认可该7000.00元由其承担,故对浩源地产主张的该7000.00元应当由才新学承担不予支持。按双方房屋买卖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二处房屋的总价款共计808180.00元(347132.00元+461048.00元),扣除才新学已经支付的首付款248179.00元(107131.00元+141048.00元),剩余房款为560001.00元,浩源地产拖欠才新学的款项总计522176.00元(130000.00元+700.00元+1500.00元+7800.00元+375176.00元+7000.00元),才新学应承担剩余房款与浩源地产拖欠才新学的款项相抵后,才新学应当向浩源地产支付37825.00元(560001.00元-522176.00元)的房款。
对于浩源地产主张的违约金,二处房屋,浩源地产只交付给才新学一处房屋,尚有一处房屋未交付,在浩源地产未交付才新学房屋的情况下,主张违约金,有失公允,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才新学主张的尚有40000.00余元的债务未经对账结算,经审查,该债务涉及他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才新学可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齐齐哈尔市浩源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协议约定的位于XX小区第X栋X单元X层X号的房屋交付给才新学;才新学在齐齐哈尔市浩源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将该房屋交付后10日内,将剩余房款37825.00元给付给齐齐哈尔市浩源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二、驳回齐齐哈尔市浩源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1.00元,减半收取460.50元,由齐齐哈尔市浩源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才新学各负担1/2。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

审判员  郭来生

书记员:栾曲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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