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锋信用社
杨立广(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
王拓(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
张某
朴某某
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锋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朱道远,该银行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立广,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拓,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住所地黑龙江省林甸县。
被告朴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本院在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锋信用社与被告张某、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住址,被告无法找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锋信用社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9234.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锋信用社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9234.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审判长:刘宏伟
书记员:关美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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