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齐哈尔市北某电气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230200100071243,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扎龙乡四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高振国,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周建华,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晏某某,住所地内蒙古。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北某电气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晏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同意法院先行驳回其起诉,待查找到被告地址再行诉讼,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北某电气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睿
书记员:赵泽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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