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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齐某物流公司诉被告鸿诺律师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齐哈尔铁路物流公司(以下简称齐某物流公司)。
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沙路467号。
法定代表人尤君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威,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鸿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鸿诺律师所)。
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开发路7号。
负责人姜晓光,该事务所主任。

原告齐某物流公司诉被告鸿诺律师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鸿诺律师所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被告鸿诺律师所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该律师事务所在2014年已搬迁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开发路7号办公,本案应移送至龙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告鸿诺律师所住所地现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现被告鸿诺律师所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诉讼费1,995.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昆 审判员  王睿 审判员  刘艳

书记员: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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