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大街。
负责人刘胜,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海春,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龙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东大街凤凰城A区02栋113室。
本院受理的原告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龙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宿迁市龙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6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才振军 审判员 姜 兴 审判员 曹东霞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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