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某
周荣(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王某
原告: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齐某某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
审判长:戴世红
审判员:李桂英
审判员:洪艳
书记员:崔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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