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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齐民德与被告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黑龙江泰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民德,男,1963年7月7日出生,黑龙江省。
委托代理人:王鹤运,黑龙江王鹤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四道街46号。
法定代表人:孟祥玉,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那志明,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黑龙江泰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山区国防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郑明珠,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荣福,黑龙江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民德与被告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黑龙江泰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齐民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960.00元,减半收取计16,480.00元由原告齐民德负担。

审判长  楚利平 审判员  秦玉山 审判员  贺小平

书记员:汤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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