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某
游志强(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高洋(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唐某市祥和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某市丰南区。
委托代理人:游志强,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市祥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开平区。
法定代表人:吴立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唐某市祥和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
审判长:程佳
书记员:闫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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