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北民强社区13组。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原告母亲),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北民强社区13组。
委托代理人王勇,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法定代理人张鸿某(齐某某母亲),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南慧花园1号楼3-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齐某、齐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被告张某某、齐某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法院不能找到二被告,原告又不能提供张某某、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齐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8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杰
书记员:赵秋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