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齐某某诉被告李乐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齐某某
李乐乐
李某
雷文魁(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

原告: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人。
被告:李乐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人。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雷文魁,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李乐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乐乐、李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对被告李乐乐、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对被告李乐乐、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侯晓莉

书记员:翟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