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某
李乐乐
李某
雷文魁(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
原告: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人。
被告:李乐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人。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人。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雷文魁,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李乐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乐乐、李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对被告李乐乐、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对被告李乐乐、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侯晓莉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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