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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齐某某、段某录诉被告汪荣娟、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沙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堰口镇齐拐村桃园村民组。
  原告:段某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堰口镇亲莲村桃园村民组。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鹏,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荣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孚玉镇老厅街38-32号。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沙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妙境路1328弄23、25、26、28-30、35号和妙镜路1356、1360、1366、1372、1378号
  负责人:谢伟忠。
  原告齐某某、段某录诉被告汪荣娟、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沙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汪荣娟下落不明,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劲松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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