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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黑龙江隆某某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齐齐哈尔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黑龙江隆某某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王润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子见,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齐齐哈尔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黄立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佩莉,黑龙江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隆某某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起诉至本院。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宏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肖毅、人民陪审员张明英参加评议。于2016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孙子见,被告代理人金佩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签订《哈大高速单立柱广告发布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为被告进行哈大高速(G301缓满公路哈达路段580公里路左、580公里路右、580+500公里路左、580+500公里路右、581公里路左、581公里路右),共六只单立柱的广告设计、安装、发布、场地等一系列广告施工业务,每柱70,000.00元,合同总价款420,000.00元。广告发布期为一年,自2014年6月15日至2015年6月15日至,同时在合同中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约定。付款方式:首次画面制作安装完成,经甲方(被告)验收合格后,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广告费用的30%,即人民币126,000.00元,合同履行至三个月,即2014年9月15日,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广告费用的30%,即人民币126,000.00元,合同履行至七个月,即2015年1月15日,七日内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广告费用的20%即人民币84,000.00元,合同履行完结后,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广告费用的20%,即人民币84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双方签订的哈大高速单立柱广告发布合同的约定制作,安装了六块单立柱广告牌,被告按照约定支付了大部分广告费用,尚欠125,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25,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哈大高速单立柱广告发布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制作,安装发布了广告牌,,被告应该按照约定全额给付广告费用,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被告的辩称,广告牌有破损,原告未为其更换应扣除费用的理由,因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而无法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判决如下:

被告齐齐哈尔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隆某某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用12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800.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宏伟 代理审判员  肖 毅 人民陪审员  张明英

书记员:关美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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