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负责人:李一斌,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该所员工,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告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黄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以与被告黄某案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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