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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黑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虎林市营业部诉被告那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黑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虎林市营业部。
负责人:刘旭,该营业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晓峰,黑龙江法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芦智海,黑龙江法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那某,男,51岁。

原告黑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虎林市营业部与被告那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黑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虎林市营业部负责人刘旭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晓峰、芦智海与被告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虎林市营业部是黑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的下设部门,××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是与黑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原告并不是劳务派遣合同的相对方,原告并不具备主体资格。关于被告那某认为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抗辩主张,因原告只是用工单位,且属于黑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的下属单位,原告并不具备××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主体资格,同时被告那某是与××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两份合同中并未体现原告的任何主体地位,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被告双方并没有直接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所以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黑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虎林市营业部与被告那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那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伟林 代理审判员  张淑梅 人民陪审员  刘明艳

书记员:刘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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