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省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集贤县福利镇繁荣区14委303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成海,黑龙江薛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
原告黑龙江省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某公司)与被告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福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 海
书记员:丁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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