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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黑龙江省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黑龙江省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集贤县福利镇繁荣区14委303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成海,黑龙江薛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
原告黑龙江省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某公司)与被告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福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 海

书记员:丁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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