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省朗乡林业局,住所地铁力市朗乡镇。法定代表人:李广明,该林业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国,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锐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小区。法定代表人:吴红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省朗乡林业局与被告黑龙江锐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朗乡林业局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朗乡林业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黑龙江省朗乡林业局负担
审判长 罗春洁
审判员 苏兆辉
审判员 纪谦敏
书记员:冯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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