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省广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珑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太平路。
法定代表人:不详。
原告黑龙江省广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广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广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付 薇 审 判 员 李艳萍 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
书记员: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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