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某林业发电厂
姜芳芳(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王好军(黑龙江汤旺河律师事务所)
原告黑龙江省伊某林业发电厂
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某市乌马河区锦山街。
法定代表人米聚斌,职务厂长。
委托代理人姜芳芳,系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好军,系黑龙江汤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伊某林业发电厂与被告周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伊某林业发电厂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撤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伊某林业发电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伊某林业发电厂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撤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伊某林业发电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伊某林业发电厂负担。
审判长:迟正国
审判员:张桂芳
审判员:孙海波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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