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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组织机构代码13020055-3。法定代表人:张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江,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裕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第三人:王春泉,男,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某某、第三人王春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2018年3月12日上午9时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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