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高思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宋景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黑龙江海天庆城(牡丹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树,黑龙江海天庆城(牡丹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龙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丁小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延琪,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徐福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黑龙江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龙盛投资有限公司、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黑龙江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8元,减半收取计1939元,由黑龙江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凤羽
书记员: 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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