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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黑龙江永安集团有限公司、付国华与被告三亚鸿程海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黑龙江永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中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春玲,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付国华,男,汉族,1980年6月9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李晓东,男,汉族,1972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三亚鸿程海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西区解放三路工商银行河西办事处A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宋占彪,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乃民、吕尔敏,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永安集团有限公司、付国华与被告三亚鸿程海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黑龙江永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永安集团有限公司、付国华与被告三亚鸿程海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黑龙江永安集团有限公司、付国华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永安集团有限公司、付国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原告黑龙江永安集团有限公司、付国华负担。

审判长  刘雪峰 审判员  刘大伟 审判员  李慧强

书记员:武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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