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易元明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560623759A,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站前大街。
法定代表人:徐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关妍,黑龙江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满洲里昌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产业园区机电港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易元明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满洲里昌某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易元明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满洲里昌某经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口岸支行的账号05703001040028159账户进行冻结,并以登记于原告黑龙江易元明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路虎车(车辆识别代号:SALGA2DF1DA106763,价值2,198,000.00元)为其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易元明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于原告黑龙江易元明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黑BMM0**号(车辆识别代号SALGA2DF1DA106763)的路虎小型越野客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峻
书记员: 董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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