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广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法定代表人:马永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龙,黑龙江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来县泰来粮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来县。法定代表人:赵焕军,职务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广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来县泰来粮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广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广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广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黑龙江广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丰红
书记员:邹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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