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宏仁医药有限公司
李立华(黑龙江泰封律师事务所)
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
郎甲田(黑龙江天利律师事务所)
鸡西矿业总医院医疗集团
王国秀
孙文林
原告黑龙江宏仁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4-5(6)号B栋3-4商服。
法定代表人任桂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立华,黑龙江泰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和平大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杜学军,院长。
委托代理人郎甲田,黑龙江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西矿业总医院医疗集团,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和平大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杜学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秀,女,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副院长,住黑龙江省鸡西市。
委托代理人孙文林,男,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医务部科员,住黑龙江省鸡西市。
原告黑龙江宏仁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仁公司)与被告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以下简称矿总院)、鸡西矿业总医院医疗集团(以下简称医疗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宏仁公司已于2014年5月28日变更登记为润仁通公司,宏仁公司已不存在,其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黑龙江宏仁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46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宏仁公司已于2014年5月28日变更登记为润仁通公司,宏仁公司已不存在,其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黑龙江宏仁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460元,不予收取。
审判长:胡雪清
审判员:冯莹
审判员:徐媛凤
书记员:都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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