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黑龙江宇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泰来县泰来粮库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黑龙江宇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法定代表人:梅宇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立峰,黑龙江宇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龙,黑龙江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来县泰来粮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来县八一路南端。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5日变更诉讼请求,并于同日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宇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626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黑龙江宇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红

书记员:李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