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宇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法定代表人:梅宇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立峰,黑龙江宇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龙,黑龙江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来县泰来粮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来县八一路南端。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5日变更诉讼请求,并于同日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宇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626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黑龙江宇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红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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