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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黑龙江乐某嘉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士国、杨淑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黑龙江乐某嘉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路66号2楼。法定代表人左志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忠军,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然,黑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士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安琦,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淑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乐某嘉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士国、杨淑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乐某嘉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黑龙江乐某嘉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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