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自来水公司
郭文全
吴晶(黑龙江清平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福临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黑河市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兴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文全,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晶,黑龙江清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福临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黑河市自来水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福临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黑龙江省福临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诉讼主体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双庆
书记员: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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