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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黑河市合作区佳丽健康养生馆与被告张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黑河市合作区佳丽健康养生馆。
经营者:周立臣。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丽,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河市西兴街16委6组1431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海微,黑龙江唐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权,黑龙江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河市合作区佳丽健康养生馆与被告张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河市合作区佳丽健康养生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家双 审 判 员  唐 明 人民陪审员  高 岩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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