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河市北方兴业中央购物商城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莫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丽玮,黑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河市北方兴业中央地下购物商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林龙,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会新,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河市北方兴业中央购物商城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黑河市北方兴业中央地下购物商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河市北方兴业中央购物商城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莫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丽玮与被告黑河市北方兴业中央地下购物商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林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会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业主与被告所签订的商铺委托管理协议。事实和理由:2010年4月26日,刘林龙注册成立了黑河市北方兴业中央地下购物商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擅自对黑河中央地下购物商城进行管理。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不到位,而且向业主收取了极为不合理的物业管理费用,业主将情况纷纷反映到黑河市北方兴业中央购物商城业主委员会。业委会与被告协商沟通,要求对账目进行审计,被告拒不提供账目,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失业主对被告的信任。2014年11月21日,被告向业主下达了“停止物业服务通知”同时采取了强行将业主的商铺加贴封条,致使商户无法营业的惩罚性措施。同时,被告在管理过程中,擅自在公用面积部分加盖商铺,所取得的利益占为己有,侵害了全体业主的权益。业主对被告的信赖基础已丧失,加之,被告并不具备物业管理资质,无法行使物业管理职能,“委托商铺管理合同书”已失去了继续履行的意义。2014年11月27日,黑河市北方兴业中央购物商城业主大会召开,为了维护业主的权益,决定解除业主与被告所签订的合同,授权原告进行诉讼,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综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黑河市北方兴业中央购物商城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原告预交的100.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宏波 审 判 员 唐 明 人民陪审员 于灵芝
书记员: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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