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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骅海水原良种繁育中心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骅海水原良种繁育中心
田浩(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王某某

原告:黄骅海水原良种繁育中心,住所地黄骅市南排河镇。
法定代表人:姬新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浩,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成年,汉族,住黄骅市。
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渔民,住黄骅市。
原告黄骅海水原良种繁育中心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刘玉明

书记员:孙伟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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