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某信用社
王金峰
郭庆岭
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
元某某
原告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某信用社,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官某乡官某村。
负责人邓景亮,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金峰,男,1961年1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郭庆岭,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某某,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某信用社与被告郭庆岭、元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某信用社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某信用社与被告郭庆岭、元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某信用社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文庆
书记员:孙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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