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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某信用社与被告郭庆岭、元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某信用社
王金峰
郭庆岭
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
元某某

原告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某信用社,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官某乡官某村。
负责人邓景亮,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金峰,男,1961年1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郭庆岭,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某某,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某信用社与被告郭庆岭、元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某信用社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某信用社与被告郭庆岭、元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某信用社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文庆

书记员:孙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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