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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陵县平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阎志远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陵县平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煤业)住所地:黄陵县店头镇寺湾村。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万侠,陕西兆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闫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亚礼、姚茹,陕西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黄陵县平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闫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黄陵县平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陵县平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陵县平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17元,减半收取7059元,由原告黄陵县平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方海燕 代理审判员  古丽娜 人民陪审员  雷清海

书记员:常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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