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陵县平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煤业)住所地:黄陵县店头镇寺湾村。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万侠,陕西兆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闫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亚礼、姚茹,陕西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黄陵县平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闫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黄陵县平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陵县平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陵县平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17元,减半收取7059元,由原告黄陵县平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方海燕 代理审判员 古丽娜 人民陪审员 雷清海
书记员:常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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