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南韩村镇大贾村1区***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哲,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吕某市离石区龙山路230号。负责人:杨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山西省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超诉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超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理赔金590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3日,原告为自有的冀FG83**货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327000元,且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为2015年11月4日至2016年11月3日。2016年8月17日17时许,原告雇佣的司机米志南驾驶原告所有的冀FG83**货车在润达搅拌站院内自南向北倒车时由于驾驶不当侧翻在路左侧,致车辆受损。此事故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勘察,出具满公交证字第2016D294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现场吊车、拖车施救费7000元。原告车辆经法院依法委托车辆损失评定为49080元,为此支付评估费3000元。就上述损失,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未果,故此,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某中心支公司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黄超保险理赔金伍万伍仟元整(55000元),该赔偿款转入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满城支行;户名: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账号:100148118686);二、案件受理费1277元,减半收取639元,由原告黄超负担;三、就本案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翠萍
审判员:石翠萍
审判员:黄超诉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某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同意调解,现在双方说一下调解意见:
审判员:双方还有无其他陈述和意见。
书记员:王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