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
李标志(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崔淑河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史高俊
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李标志,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河北省望都县。
被告崔淑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天鹅西路338号
第10层(科技示范楼A座)。
代表人李海,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高俊,男,该支公司员工。
经申请人黄某某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望民保字第0436号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崔淑河驾驶的冀FXXXXX号
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段伟庆名下的冀F*****号
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崔淑河驾驶的冀FXXXXX号
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段伟庆名下的冀F*****号
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长: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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