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崔淑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某
李标志(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崔淑河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史高俊

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李标志,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河北省望都县。
被告崔淑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天鹅西路338号
第10层(科技示范楼A座)。
代表人李海,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高俊,男,该支公司员工。
经申请人黄某某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望民保字第0436号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崔淑河驾驶的冀FXXXXX号
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段伟庆名下的冀F*****号
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崔淑河驾驶的冀FXXXXX号
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段伟庆名下的冀F*****号
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长:王丽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