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鑫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克新,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先蕊,系该公司职员,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雷柏岩,系该公司职员,系特别授权。
被告范新来。
被告汪乔乔。
委托代理人范新来,系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蕲春财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芳,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刚,系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公司。
负责人田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伟胜,系该公司理赔科科长,系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鑫泰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新来、被告汪乔乔、被告湖北蕲春财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鑫泰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鑫泰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鑫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01元,由原告黄某鑫泰物流
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黄晶晶 人民陪审员 方三安 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
书记员:彭雅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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