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石市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劲柏,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柯丹、李波,均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万某,女,汉族。
本院审理原告黄石市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石市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石市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元(已减半),由原告黄石市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 进
书记员:陈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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