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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市工人文化宫与被告武汉鸿亚达展览策划有限公司、黄某天易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黄某市工人文化宫,住所地黄某市黄某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浩,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俊,系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武汉鸿亚达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顺道街149号5号。法定代表人:王能广,总经理。被告(反诉原告):黄某天易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工人文化宫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73152750n。法定代表人:邓宏保,总经理。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超、陈醉,均系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黄某市工人文化宫与被告(反诉原告)武汉鸿亚达展览策划有限公司、黄某天易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黄某市工人文化宫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武汉鸿亚达展览策划有限公司、黄某天易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共同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本诉及被告撤回反诉的申请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黄某市工人文化宫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武汉鸿亚达展览策划有限公司、黄某天易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08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市工人文化宫负担;反诉费用1139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武汉鸿亚达展览策划有限公司、黄某天易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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