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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石市园博文化旅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聪慧微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聪慧公司)、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石市园博文化旅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聪慧微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聪慧公司)、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涯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石市园博文化旅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磊、王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聪慧公司、天涯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删除于2018年3月29日在天涯论坛-百姓声音里发布的《黄石园博园与活动公司涉嫌强买强卖》;2、判令两被告在天涯社区发布针对原告2次不实发帖的更正、道歉声明;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损失2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8日,原告和黄石震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震邦公司)、黄石市天勤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下称天勤公司)、黄石鼎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鼎顶公司)合作举办了“黄石××新春庙会”活动,并约定此次活动的招商、企业冠名、活动布展、活动经费的投入均由上述三家公司负责,原告仅为提供场地和活动期间的园区日常管理工作。2018年1月1日,天勤公司与武汉佳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水幕电影、LED屏舞台音响灯光租赁合作”协议,租赁了水幕电影的相关设备用于“黄石××新春庙会”活动。2018年3月4日,被告聪慧公司不办理任何手续就进入园区欲拿走设备,我园区保安予以阻止。被告聪慧公司仍然不按正常程序办理,于次日投诉,市长热线了解情况后要求被告聪慧公司办理了正常程序后方才拿走了设备。此后,被告聪慧公司因水幕电影的租赁费用的问题和原告联系,态度激烈并言辞威胁,原告明确的告诉被告聪慧公司,其与被告聪慧公司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租赁费用是否拖欠,拖欠多少原告均不了解,建议被告聪慧公司和天勤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也可以诉讼维权。可被告聪慧公司仍不采用正常、合法的维权方式,而是在被告天涯公司所有的天涯社区中于2018年3月12日发布《黄石××新春庙会活动恶性事件始末》、3月29日发布《黄石园博园与活动公司涉嫌强买强卖》的诋毁、诽谤原告的不实言论。2018年3月14日,原告向被告天涯公司邮寄了“天涯社区删帖申请表”,要求被告天涯公司删除被告聪慧公司针对原告的不实发帖。被告聪慧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删除了3月12日的《黄石××新春庙会活动恶性事件始末》的不实言论,却于3月29日再次发布了《黄石园博园与活动公司涉嫌强买强卖》的诋毁、诽谤原告的不实言论。被告天涯公司对被告聪慧公司的作为采取放任的态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开庭审理中出示了以下证据:证据一、(1)原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书;(2)两被告企业信息。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2017年12月19日,原告与震邦公司、天勤公司、鼎顶公司签订的《2018新春庙会合作协议》;(2)2018年1月1日,天勤公司与武汉佳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佳泌公司)签订的《水幕电影、LED屏舞台音响灯光租赁合同》、设备清单及报价;(3)2018年2月8日,彭某、雷某、易士斌、杜捷签订的《补充协议》;(4)2018年1月11日,杜捷与被告聪慧公司签订的《水幕激光投影秀项目合同》。证明2018新春庙会活动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证据三、(1)2018年3月6日,原告出具的《关于<关于市长热线反映园博园信访事项的情况报告>的回复》;(2)2018年3月6日的《湖北省(黄石)园林博览会物品放行审批表》;(3)王嘉的身份证复印件;(4)2018年2月17日至2018年3月8日的《湖北省(黄石)园林博览会物品放行审批表》;(5)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金山派出所的询问笔录;(6)王嘉的工作证。证明被告聪慧公司按照原告的规定办理了物品放行手续,从原告的园区拿走了设备;原告未威胁被告聪慧公司,也未非法扣被告聪慧公司的设备。证据四、(1)被告天涯公司所有的在天涯社区名为《黄石××新春庙会活动恶性事件始末》的帖子;(2)被告天涯公司所有的在天涯社区名为《黄石园博园与活动公司涉嫌强买强卖》的帖子;(3)严杰与刘中磊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4)严杰与雷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5)严杰与彭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6)证人雷某、彭某的证言。证明被告聪慧公司在天涯社区发布了上述两份帖子。证据五、天勤公司的企业信息。证明黄石市天勤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更名为湖北天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证据六、2018年5月28日的新闻光盘一张。证明被告聪慧公司与杜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且新闻报道中王嘉提及系杜捷非法扣押其设备,并非原告。被告聪慧公司书面辩称,1、原告诉状中多处错字,工作态度不严谨。2、原告诉称其与震邦公司、天勤公司、鼎顶公司合作举办“黄石××新春庙会”,系偷换活动联办与活动主办的概念,企图逃脱自己作为主办方将对本次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事实。3、原告诉称其“仅为提供场地和活动期间的园区日常管理工作”,闭口不谈自己在黄石××新春庙会活动中谋取利益的事实,原告与承办方采取门票分成的谋利方式,是利益共同体。4、原告向媒体宣称自己是黄石××新春庙会主办方之后,又将本次活动多次转包给完全不具备任何合法经营资格的武汉佳泌商业管理公司(杜捷),可能涉嫌合同欺诈行为。5、原告诉称被告聪慧公司“不办理任何手续就进入园区欲拿走设备,我园区保安予以阻止”,与事实不符。被告聪慧公司的工作车辆,连黄石园博园大门都没有进,仅仅是停在黄石园博园大门口,就被原告的保安告知不让进入,虽然被告聪慧公司的工作人员明确出示了黄石园博园制作的水幕电影工作证,其保安人员也没有让车辆进入黄石园博园,并且不管被告聪慧公司的工作人员如何说明,原告的保安都坚称“谁让你们来的,你们找谁”,没有提如何办理正常出门手续。6、原告诉称“市长热线了解情况后要求被告聪慧公司办理了正常程序后方可拿走设备”与事实不符。市长热线为反映问题的平台,不直接处理任何事件,市长热线对任何问题的处理,均是联系相关责任方,要求责任方妥善处理。7、原告诉称被告聪慧公司态度激烈并言辞威胁与事实不符。被告聪慧公司有证据证明受到言辞威胁的系被告聪慧公司工作人员。8、原告诉称被告聪慧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删除了3月12日的《黄石园博园与活动公司涉嫌强买强卖》的贴子与事实不符,原告无证据证明此事是被告聪慧公司所为。既然原告说是被告聪慧公司发的帖子,那为何被告聪慧公司又要删掉自己发的帖子?既然删掉了自己发的帖子,又为何要再次发帖?这样前后自相矛盾的行为,被告行为公司不能理解,请原告给予合理解释。被告聪慧公司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提交书面答辩状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被告聪慧公司制作的黄石园博园组委会流程表。证明杜捷威胁被告聪慧公司的工作人员。证据二、(1)2018年1月1日,天勤公司与佳泌公司签的《水幕电影、LED屏舞台音响灯光租赁合同》;(2)2018年2月8日,彭某、雷某、易士斌、杜捷签订的《补充协议》;(3)杜捷与被告聪慧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原告非法扣押设备,且水幕电影尾款未付。证据三、(1)杜捷与被告聪慧公司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2)被告聪慧公司工作人员与案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杜捷在新春庙会活动中使用假名“杜勇”,涉嫌诈骗。证据四、(1)市长热线投诉电话录音;(2)热线平台回复电话录音。证明被告聪慧公司的设备被原告扣押。证据五、雷某与被告聪慧公司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证明被告聪慧公司工作人员受到威胁。证据六、天勤公司彭某与被告聪慧公司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证明水幕电影尾款未支付。证据七、(1)王嘉的工作证;(2)2018年3月6日的《湖北省(黄石)园林博览会物品放行审批表》。证明原告非法扣押被告聪慧公司的设备。证据八、媒体报道。证明天勤公司彭某亲自向媒体认可杜捷涉嫌欺诈。被告天涯公司书面辩称,1、被告天涯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天涯社区上的内容均是用户自行发布。www.tianya.cn(天涯社区)是被告天涯公司依法注册运营的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论坛,依据《天涯社区用户注册协议》,由发帖用户“鹏182”及“魏君子2017”对其发布的内容承担责任,被告天涯公司不对论坛的帖子进行事先审查,法律也无此规定,并且被告天涯公司在网上也提示用户遵纪守法,已尽到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涉案帖子是注册用户所发,则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责任。2、被告天涯公司及时删除了天涯社区的帖子,并对发帖用户进行了全面封杀,已积极履行网站监管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天涯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收到原告的通知,于当日立即删除了位于天涯社区杂谈版块的侵权帖子《黄石××新春庙会活动恶性事件始末》,并对发帖用户进行了全面封杀,即禁止其再度发言,同时主动搜索天涯全网,未发现与原告相关的其他帖子。被告天涯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收到法院的传票,于当日立即删除了帖子《黄石园博园与活动公司涉嫌强买强卖》,并对发帖用户进行了全面封杀,上述帖子发布于2018年3月29日,原告发现侵权后并未通知过被告天涯公司。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本案中被告天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及时采取了删除措施,不应当再承担任何责任。3、被告天涯公司不存在“明知、应知”的情况没有过错。涉案帖子没有被被告天涯公司编辑、推荐、排名或者其他方式作出处理;原告也不是知名人士,在网络上不存在影响力,不可能会引起管理员的注意。因此本案不存在被告天涯公司明知或应知帖子存在故意不处理的情况。4、原告主张被告天涯公司赔礼道歉及赔偿名誉损失2000元没有事实与依据。原告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因涉案帖子而受到损失的事实。综上,被告天涯公司在本案未实施侵权行为,已履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义务,不存在过错,故被告天涯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天涯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天涯公司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提交书面答辩状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2018年3月16日,原告提交的删帖申请。证明被告天涯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才知道帖子的存在。证据二、(1)发帖用户“鹏182”及“魏君子2017”的主页;(2)天涯社区后台数据截屏图;(3)天涯社区涉案内容调查表。证明被告天涯公司积极履行监管义务,及时采取措施,删除涉案帖子,并对发帖用户禁言。证据三、天涯社区用户注册信息调取表。证明涉案帖子是天涯社区注册用户“鹏182”及“魏君子2017”发布。证据四、天涯社区企业(个人)投诉须知。证明天涯社区有公示通知流程、联系电话、邮箱、收件地址,用户可以便捷的通知被告天涯公司处理侵权帖子,被告天涯公司已尽到网站监管的义务。证据五、天涯社区用户注册协议。证明被告天涯公司已尽到提示上网用户的义务,且帖子后果由发帖人承担。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能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身份,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中的(1)和(4)能够证明本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2)和(3)与被告聪慧公司提交的证据二中的(1)和(2)是一致的,故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三中的(1)能够证明本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2)和(6)与被告聪慧公司提交的证据七一致,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3)能够证明被告聪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嘉的主体身份,本院予以采信;(4)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5)系被告聪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嘉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的笔录,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四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本案客观事实,本院均予以采信。证据五能够证明本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六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聪慧公司提交的证据一系其自行单方制作,本院不予采信;证据二中的(3)、证据三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不予采信;证据四能够证明被告聪慧公司致电市长热线以及接到回复的事实,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其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证据五、证据六与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相印证,本院将结合本案事实综合予以认定;证据八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天涯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9日,原告作为甲方,震邦公司、天勤公司、鼎顶公司均作为乙方,共同签订了一份《2018新春庙会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举办项目名称为《2018首届园博园新春庙会》,简称庙会,项目地址黄石市园博园,项目时间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3月13日(9:00-22:00);庙会活动期间票据按50元/人,甲乙双方票款分配比例为4:6(甲方占40%,乙方占60%);庙会活动期间园区运营管理及维护等费用包干为100000元,该费用由乙方三家公司承担;甲方负责活动场地布展水、电的供给,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协助乙方做好庙会活动的现场安全保卫工作;甲方负责庙会活动期间园区的保洁、门务、票务、工程维护、电瓶车、游客服务等运营管理工作,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办理举办庙会所需的相关职能部门报批手续,乙方协助;乙方天勤公司负责庙会活动的各项新闻媒体宣传(如电视台、报社、网络等)、庙会活动经费的投入及各大企业冠名招商工作;乙方鼎顶公司负责庙会活动期间所有布展及每个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维护工作、整个庙会活动中每个项目的落地实施工作(包括安装、运输等),且必须保证在2018年2月1日前全部完成;乙方震邦公司负责庙会活动期间内现场安保工作,并协助做好园区外围的安保和疏导工作,承担相关安保责任;庙会活动期间乙方三家公司因设施设备问题及工作失误导致的人员安全事故,其责任均由乙方三家公司共同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赔偿;乙方负责其招商、布展单位入园后卫生、设施设备及食品安全等,服从甲方内部管理制度,若因乙方及乙方招商入园方的原因造成卫生、设施设备及食品安全事故,其责任均由乙方三家公司共同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赔偿。2018年1月1日,天勤公司作为承租方即甲方,杜捷以佳泌公司的名义作为租赁方即乙方,签订了一份《水幕电影、LED屏舞台音响灯光租赁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水幕电影、LED显示屏、舞台、音响、灯光、TRUSS架租赁服务,活动为25天(不含设备安装时间)周期,乙方提供水幕电影安装、播放、调音人员、灯光师,并服从甲方知道,积极配合甲方负责人;租赁时间自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3月10日止;租赁设备费用410000元。2018年1月11日,杜捷(甲方)与被告聪慧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水幕激光投影秀项目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湖北黄石园博园项目的2018春节期间水幕激光投影秀等工作,甲方自建彩钢板房(设备及控制中心)完工日期为2018年1月28日,甲方提供视频片源文字及图片素材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18日前;活动时间为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3月4日,其中水幕设备进场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前,其他设备进场时间为2018年2月6日前;合同金额190000元。2018年2月8日,彭某、雷某代表天勤公司,易士斌代表鼎顶公司、杜捷代表佳泌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关于园博园庙会水幕电影项目尾款共计200000元,2月9日支付100000元整,2月15日支付50000元整,2月20日支付20000元整,3月3日支付30000元整;若乙方庙会过程中设施和操作出现问题,影响庙会活动顺利进行,甲方对乙方可作相应处罚。上述协议签订后,黄石市2018首届园博园新春庙会于2018年2月8日顺利举办,于2018年3月10日结束,其中水幕电影项目于2018年3月3日结束。2018年3月4日,被告聪慧公司员工要求进入黄石园博园拿走水幕投影等相关设备,因未出示相关手续遭拒,被告聪慧公司员工遂拨打市长热线反映相关情况。次日,原告接到市长热线通知方知设备系被告聪慧公司所有,且出现相关问题。经协商,被告聪慧公司的工作人员严杰于2018年3月6日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湖北省(黄石)园林博览会物品放行审批表》,并拿走水幕投影等相关设备。此后,因杜捷仅支付给被告聪慧公司租赁费用170000元,尚拖欠尾款20000元未支付,被告聪慧公司认为原告未尽到管理职责,遂与原告产生分歧。2018年3月12日21时9分,被告聪慧公司以用户名为“魏君子2017”,在被告天涯公司所有的天涯社区中发布了一篇名为《黄石××新春庙会活动恶性事件始末》的帖子,主要内容为:“…最后对方竟然得寸进尺,在我司圆满履行完合同服务工作的前提下,依旧串通黄石园博园非法扣押我方设备,并无理取闹,以效果不佳为由,继续要挟我司退回前期已收合作款项…”、“…黄石园博园已经协助相关事件责任人潜逃,再次印证污点证人杜捷证词:黄石园博园主管工作人员与承办公司相互勾结、串通、推诿违约及违法责任,关系复杂!由于此事件发生在目前两会期间,中央及地方政府重拳“打黑扫恶”的政治背景下,黄石园博园主管单位人员居然顶风作案,已经发展成为是可忍,孰不可忍的恶性事件…”等。次日,天勤公司的工作人员雷某与被告聪慧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要求删帖遭拒。2018年3月16日,原告在网络上向被告天涯公司提交删帖申请,被告天涯公司于当日删除该贴,并对用户名“魏君子2017”进行全面封杀,对其禁言。2018年3月17日,被告聪慧公司的法人王嘉以杜捷强买强卖为由向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报警,公安部门在调查询问时,王嘉陈述:2018年2月18日杜捷以不继续将水幕电影放完,就不让其将设备搬出园博园为胁迫,迫使被告聪慧公司继续将水幕电影放映完毕,但其在遭胁迫时并未找原告的管理方进行协商,也没有报案,且其认为被告聪慧公司只和杜捷存在合同关系,只和杜捷联系,没有和原告联系。2018年3月29日23时5分,被告聪慧公司再次以用户名为“鹏182”,在被告天涯公司所有的天涯社区中发布了一篇名为《黄石园博园与活动公司涉嫌强买强卖》的帖子,主要内容为:“关于投诉黄石园博园主管单位人员涉嫌勾结违法嫌疑人,非法扣押我司设备,及串通协助违法嫌疑人潜逃事件…”。原告知晓后,并未申请删帖,诉至本院,被告天涯公司在接到本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后,于2018年4月25日主动删除该贴,并对用户名“鹏182”进行全面封杀,对其禁言。本院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涉及的以上两篇文章中包含有“串通黄石园博园非法扣押我方设备”、“黄石园博园已经协助相关事件责任人潜逃”、“黄石园博园主管工作人员与承办公司相互勾结、串通、推诿违约及违法责任…顶风作案”、“黄石园博园主管单位人员涉嫌勾结违法嫌疑人,非法扣押我司设备,及串通协助违法嫌疑人潜逃事件”等内容,但被告聪慧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事实存在,且被告聪慧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杜捷系违法嫌疑人,杜捷系与天勤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与天勤公司产生租赁关系,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原告对园区内的设备放行均需履行相关手续,在被告聪慧公司未办理相关手续时拒绝其领取相关设备,更是尽到了自己的管理职责,在被告聪慧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原告亦是对被告聪慧公司的设备及时放行,并未有非法扣押的行为。被告聪慧公司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在网络论坛上散发针对原告的不实言论,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影响,客观上已对原告产生了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事实,被告聪慧公司的侵权行为与原告社会信誉降低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聪慧公司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被告聪慧公司应停止侵害并向原告做出书面赔礼道歉,恢复原告的名誉及赔偿相应损失。因被告聪慧公司在天涯社区发布的两篇文章已经实际删除,故原告要求被告聪慧公司删除2018年3月29日在天涯论坛——百姓声音里发布的《黄石园博园与活动公司涉嫌强买强卖》的文章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被告聪慧公司侵害原告名誉的行为在客观上没有产生较大影响,造成的损害后果不是很严重,且原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聪慧公司赔偿名誉损失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天涯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原告在知晓被告聪慧公司发布第一篇文章时通知了被告天涯公司,被告天涯公司及时删除相关内容;原告在被告聪慧公司发布第二篇文章时,并未在起诉前通知被告天涯公司,而被告天涯公司在收到法院的诉讼文书后亦及时主动的删除了相关内容,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天涯公司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情形,故被告天涯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被告天涯公司关于其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天涯公司对被告聪慧公司的侵权行为共同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聪慧微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公开向原告黄石市园博文化旅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内容刊登于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天涯社区(内容须由本院审定),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向社会公布本案判决结果,公布费用由被告武汉聪慧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二、驳回原告黄石市园博文化旅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武汉聪慧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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